小型危废贮存间在各地推广


 国家新修订的《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从来,由南京天地环境污染防治研究院监制,相关企业研发生产的《小型危险废物贮存间》在全国各地开始推广,有十多个地区采购了这一实用新型方便的产品。


《小型危废贮存间》是根据(GB 18597-2023)和中小微企业产生贮存管理危废实际情况,由相关企业研发生产的。其特点是全塑料一次成型制作,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满足大部分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要求,可放置于室内,在条件不允许时,也可放置于室外。是配置了废气(含无组织释放VOc)净化过滤装置,可定时吸附和过滤部分具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废废气,可贮存部分挥发性废溶剂、废机油等,适用范围广。是更加方便实用,一次成型,全塑料全封闭,无需安装固定和再处理再加工,统一规格,订购后数天即可投入使用。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加装智能管理系统和联网监控设备。是国内统一规格一次制作模具,批量生产,成本较低,比专业建设贮存间节省费用,如相关地区集中采购推广,价格更低,期待合作

小微产废单位的简化管理要求(贮存点)


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小微产废单位,其危险废物产生量少、环境风险相对较低,且部分单位不具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条件,危险废物贮存需求与其他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不同,亟需适用于贮存小量危险废物的贮存形式。此外,部分产废单位具有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实际需求,而原标准中无针对此类情况的管理规定,因此,需针对此种情形设置明确的污染控制要求。


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标准特意增加了贮存点的概念和相关要求,贮存点指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部分产废单位在生产线附近中转存放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纳入HJ 1259 规定的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即危废年产生量 10 t 以下且未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的单位(小微产废单位),可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包装形式和污染途径等,设置危险废物贮存点,采取比较灵活且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简化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显著降低小微产废单位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成本。

 

贮存点的基本要求包括与其他区域隔离,防风、防雨、防晒、防流失、防扬散、防渗漏等,值得注意的是,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